天河區黃村2023年30人以下的企業可繼續免征殘保金,但要滿足這個條件!
2022年12月31日,殘保金免征優惠到期,2023年納稅人如何繼續免征殘保金?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工商注冊3年以內 繼續免征殘保金 其實不然! 除了財政部2019年第98號公告以外,財稅〔2017〕18號中對殘保金有這樣一條規定: 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規定并無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在財政部2019年第98號公告到期以后,若是30人以下的納稅人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不足3年的,在剩余的時間內仍然可以繼續免征殘保金。 比如: 梅松公司2021年7月份成立 ,公司人數20人: 在2021年7月到2022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適用財政部2019年第98號公告的優惠政策,免征殘保金; 在2022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期間,可以繼續適用財稅〔2017〕18號 的相關規定,免征殘保金。 一圖掌握殘保金相關知識 殘保金常見五大問題 問題一:企業在什么情況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需要繳納? 答: 殘疾人保障金,這2種情況下的企業不用繳納! 情況一: 如果你的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就不用交殘保金;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要交相應的殘保金。 情況二: 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題二:哪些因素影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金額的多少? 答: 1.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2.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平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社會平均工資指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五險一金”和公車改革補貼。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以上工資均為稅前工資,不是扣除個人所得稅、保險和公積金后的實發數。 3.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殘疾人職工不能計入所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問題三:我們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每個分公司都不超30人,總分合計遠超30人了,請問分公司是否有殘保金優惠? 答: 由于各地分公司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因此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23年申報2022年殘保金時可享受該優惠) 注意: 總分機構原則上應該分別在各自所在地的稅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題四:若是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有什么責任? 答: 用人單位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稅務機關應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其失信行為將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的地區規定不得參評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參與評先選優等。 問題五:公司一直好多年虧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減免嗎? 答: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申請減免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5月底前持書面申請報告、遭受災害有效證明(由新聞媒體、保險公司、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出具)、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等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用人單位所屬級次的權限進行審批,并在6月底前將審批結果反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數據更新和征繳保障金。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